RESEARCH CENTER FOR HERITAGE CONSERVATION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霍晓卫所长在《世界遗产》 撰文谈 聚落遗产的“活态”与真实性 )
在聚落遗产保护中,我们有时会面对这样的说法:“聚落遗产既然是活态的,那么它的所有现状存在都是它变迁发展的一个阶段,都是由街区的居民自发建设形成的,具有存在的合理性,都是历史的一部分,也应该是具有真实性的”,再进一步,“既然是活态的,街区的居民出于改善生活的需要或是街区所在的城市出于促进发展的目的,可以对街区内建筑进行必要的改建或改造,由此造成的街区变化也是历史的一部分,都是具有真实性的”。这样的说法导致的结果就是“泛遗产化”,让保护工作无所适从。
产生这种提法的根源是对“活态”的含义理解不准确、不全面。聚落遗产的“活态”特征,并不仅是说随着时间的变化,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会逐渐带来聚落的物质实体与空间环境的连续而有意义的变化,更重要的,聚落遗产的“活态”特征,是基于聚落遗产的主要价值载体,即它的具有特色的物质实体。“活态”特征指的是这些具有特色的“物质实体”与生产生活于其中的“人”之间的紧密的文化关联,这些文化关联可以是生产方式、宗教行为、生活习惯等等,有些文化关联重要,有些文化关联不太重要。不太重要的文化关联可以是“夏天在街头巷尾纳凉聊天,冬天蹲在墙根晒太阳”等人的日常行为,重要的文化关联则体现出关联的“独特性与普遍性”,比如哈尼族的“梯田稻作传统”串联了哈尼人与梯田、山林、水系、村寨;再比如景德镇的瓷业联系了工匠商民与瓷土矿、昌江、窑与民居混居的城镇,甚至民居建筑的窑砖;再比如福州上下杭街区的当地神与商神张真君的崇拜联系了街区内的商人与山川风水、寺观建筑、业态布局与游神路线。因此,仅仅认识到“活态”指“变化”是片面的,这会混淆对聚落遗产真实性的判断。
对“活态”特征进行价值判断,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并不是“有人居住”的聚落遗产就一定具有重要的活态价值。如果上文说到的“物质实体”与“人”之间的文化关联不具备了,那么即便有人居住,“活态”价值也要大打折扣。聚落遗产“活态”的真实性,就是“物质实体”与“人”之间的文化关联的真实性。试想如果哈尼人不种梯田,景德镇不烧瓷,上下杭街区不拜商神,即便还住着人,这样的“活态”也不真实。其实很多聚落遗产原本都具有这种紧密的“物质实体”与“人”之间的文化关联,这些文化关联多与聚落遗产最初的生成机制相关,但是今天看来,这些文化关联要么弱化了,要么受到威胁。对聚落遗产的“活态”特征保护需要呵护或引导恢复这些文化关联。
[caption id="attachment_305" align="alignnone" width="625"] 全福庄中寨南面的梯田[/caption]
人类对遗产保护的思考与实践是逐步深入的过程,对真实性的认识也是同样。从尼姆圆形露天大剧场的修复中“不改变废墟的任何现有状态”,到拉叙斯认为必须严格遵循“科学”与“求证”,到维奥莱·勒·杜克的“风格式修复”,到拉斯金的“建筑七灯”,到里格尔从价值出发认识遗产保护修缮的真实性,这一过程漫长而富有启发。《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是目前世界遗产保护领域关于“真实性”的最近、最权威的共识,其中更是提出了真实性与文化背景的关系,并将真实性分解为外形和设计、材料和实体、用途和功能、传统技术和管理体制、位置和背景环境、语言和其他形式的非物质遗产、精神和感觉等多个层面。我国文物建筑修复也有涉及不同层面真实性要求的“四原”原则——原材料、原工艺、原结构和原样式,这些都在增加了遗产真实性保护的可操作性的同时,向我们展现了真实性复杂的一面。很多时候真实性不是一个绝对“有无”的是非命题。
[caption id="attachment_303" align="alignnone" width="625"] 景德镇老艺人[/caption]
(原文刊载《世界遗产》五月刊“声音”栏目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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